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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与折扣系数的紧密关联

来源:中债资信发布日期:2013-12-26阅读量:133

         12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简称“业务指引”),是对2013年11月19日公布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进一步细化,并将市场关心的折扣系数进行了细化,这也是自2007年首次将折扣系数的“黑箱子”正式向市场公布。
         折扣系数的计算终有标准在11月颁布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中,虽然对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公式做了一定简化并且对部分指标做了更为科学的完善,但是从其具体公式“公司债等其他债券的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折扣系数÷面值”1来看,其中最为核心的“折扣系数”的计算问题并未涉及。此次,通过规定折扣系数的四个档次,算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
         这其中,四个档次主要以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是否有担保为主要区分标准,分别对应0.95、0.85、0.75和0.70这四个档次。
         在该《业务指引》中,对信用债券的质押资格准入标准基本没有变化。相比于上交所于2009年11月颁布的《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提到的四个条件、以及深交所于2008年1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提到的同样的四个条件——央企、六大银行担保的债券或足额资产抵押、主体和债项均达到AA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债券,本次的《业务指引》只是将“足额资产抵押”这一条单列出来而已,基本没有变化。(信用债券发行人或相关方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主体及债项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