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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资信总裁蔡国喜:信用评级的合理使用

来源:中债资信发布日期:2013-07-12阅读量:235

        关于信用评级的准确性问题

        评级机构在危机期间的表现引发了各方关于评级结果准确性的讨论,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信用评级在准确性方面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基于所获取的信息就影响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诸多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对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的综合评价,其产品特性决定了自身存在一定局限性,无法做到绝对准确。一方面,信用评级是对受评主体信用状况的前瞻性评估,在评级过程中要对企业的外部宏观环境、内部现金流状况等因素进行预测分析。但由于影响企业信用质量的内外部因素瞬息万变,在评级过程中就难免出现预测结果和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从而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尽管评级采取的是跨周期的方法,但事实上每一轮经济周期与历史情况都有差异,不能完全依靠过去来预测未来。当评级机构根据现实情况不断修正对未来经济形势看法的时候,顺周期的问题就会出现。另一方面,评级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获取信息的质量和充分性。尽管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十分注重同发行人的沟通交流和评级信息的质量把关,但从根本上看,评级信息的获取程度和真实与否,仍取决于市场环境和企业意愿,超出了评级机构的可控范围,这就必然对评级结果准确性构成局限。基于以上两点,信用评级并不直接预测企业是否违约,只是给出受评对象信用风险水平和违约概率高低相对排序的意见,信用级别与违约率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市场参与主体应该充分认识到评级的局限性,理性看待评级的作用,将其作为风险评判的参考和借鉴,而非债券是否违约的绝对依据。
        评级机构存在的利益冲突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评级行业通行的发行人付费模式使评级机构面临着严把评级质量关与追求商业利润的冲突。当逐利诱惑大到超出声誉机制约束时,评级机构就可能放弃独立客观的原则,导致评级失准。以此次金融危机为例,国际评级机构在结构化领域备受诟病,除了技术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投行手中握有大量结构化产品评级业务,评级机构最终抵制不住利益诱惑而向投行妥协。从国内来看,评级机构声誉积累时间短,缺乏违约率数据对评级质量进行检验,加上我国发债企业普遍较为强势,各家机构迫于生存压力疲于争夺市场份额,声誉机制的约束作用并不明显,从而导致较为严重的级别竞争和等级虚高现象。
        缺乏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价标准不利于实现评级的准确性。从国外情况来看,违约率是检验评级结果准确性的关键指标。而国内债券市场由于缺乏违约数据,对于评级质量的评价主要通过利差检验来完成,即通过检验不同等级债券的利差高低排序是否与级别排序相符来检验级别的准确性。然而,影响债券利差的因素较多,除信用风险外,市场流动性、投资者偏好等均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尽管可以通过技术处理对其他因素予以剔除,但仍难以将信用风险因素彻底分离出来。在此背景下,缺乏违约率数据等可以反映评级准确性的客观评价标准,就难以对评级机构行为形成有力约束,不利于实现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3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