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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 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5% “常态化”审慎前行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发布日期:2014-01-01阅读量:157

        2013年的最后一天,央行、银监会将监管政策落脚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管理上。
        12月31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下称“21号文”),明确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比例不得低于单只产品发行规模的5%,同时自留最低档次的比例也不得低于最低档次发行规模的5%。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谓风险自留,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证券化中,要求发起人、证券化机构自留一部分资产化风险,将发起人、证券化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再次启航以来,“常态化”扩容正在加速推进,新一轮试点4000亿元的规模,已经在2013年有所释放。“风险自留比例的进一步确定,证明了监管层希望能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做好范围管理,也能够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扩容提供风险基准。”一位券商分析人士对本报分析称,这在一定程度上为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释放出了扩容的乐观信号。
        风险自留“定调”5%
        “21号文”确定5%的风险自留模式,具体包含: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关于风险自留,2012年5月17日,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要求发起机构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新的规定在于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除了不低于所有发行规模的5%之外,还增加了最低档次资产的5%,这可以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最低档次对外发行的规模,从而控制风险。”上述券商分析人士分析称。
        一位外资银行分析师对本报记者称:“发行主体自留比例主要是为了防止发行主体的道德风险,这是以美国为戒,而且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为了盘活存量,而非转移风险。”
该分析师认为,中国当前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质量非常好,因此厚度比较低,这也是为何监管机构在自留比例制度设计中考虑了如果最低档自留总额不足的情况。
        据该分析师介绍,当前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低档证券厚度基本上在10%左右。如果按照最低档的5%风险自留,不会满足到单一产品总体发行规模5%的风险自留规定。因此,“21号文”还规定,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21号文”还要求,前期试点过程中已经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政策规定中的具体条款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扩大试点阶段按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此前《通知》则要求,《通知》施行前,已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此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新的风险自留规定将扩大到存量部分。
        自留方式灵活确定
        “可以说‘21号文’除了关注最低档次风险自留不足的情况外,最大的特点还在于提出了发起机构可以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上述券商分析人士表示。
        “21号文”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可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
        “该条款对传统意义上的自留模式进行了变更,使得风险与基础资产质量自留规模更好配比。”上述分析师对本报记者表示。
        根据国际经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方式有四种:首先是随机性自留,即发起人在基础资产中随机选择一些资产作为样本并承担该样本未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其次是水平型自留,指一定比例的次级档证券被保留;第三是垂直型自留,每一档资产支持证券中均有一定比例的证券被自留,因而自留主体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基本一致;第四是L型的自留,自留主体水平自留较高比例的次级档证券且垂直自留较低比例的高档证券。
        前三种风险自留方式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副作用,此前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以水平型自留为主,而根据“21号文”的规定更偏向于L型。此前也有专家曾建议,中国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可以考虑L型。
        “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研究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豁免条件,以及商业银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权重等问题,不断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制度。”“21号文”还指出。
        风险自留豁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完全或部分豁免风险留存要求。在美国,被美国证券交易法列为可豁免风险留存的资产主要包括具有联邦政府或是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资产、商业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学生贷款等。中债资信援引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美国市场仅有不到1%的汽车贷款、不足20%的商业贷款能够满足豁免要求。
        “总体而言,中国的信贷资产质量要高于美国,因此研究并执行某些豁免条件对发行机构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也更能有效地平衡当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次级档债券厚度与风险偏离程度过高的现状。”一位评级机构分析师对本报记者表示。
        “常态化”审慎前行
        “因为同业业务和非标产品将逐渐被禁止,现在银行已经把逐利点转向信贷资产证券化,最近一直在帮银行做这方面的培训。”一位已经为多家银行进行相关项目培训的银行从业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扩容也是业界不断呼吁的方向,一方面可以“盘活存量”,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缓解银行的资本压力,调节信贷结构,腾出信贷空间支持实体经济。
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曾表示,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的规模在4000亿元左右,发行机构从大银行会扩展到大中银行还包括一些农村金融机构,腾出来的规模将支持“三农”、支持小微、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西部开发。
        2013年以来,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开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已经陆续发行或者公布了相关信息。
        “这个市场规模与中国整个市场资产证券化需求相比,仍然比较保守,尤其是一些政策性银行和上市银行对证券化的需求非常大,而且早就已经部署了相关团队专门在做分析和研究,现在央行和银监会信息明确,相信2014年6月底会有一轮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潮。”上述分析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不过,上述券商机构人士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难以短期内全部放开,一放开就会做得很复杂,“常态化”需要审慎前行。“‘21号文’对风险自留比例的明确,也是在于加强风险控制,现在银行也面临去杠杆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常态化的过程中也要在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编辑:朱逸)
 

        原文链接:https://www.yicai.com/news/3305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