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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违约潮起,评级之剑当舞—对信用评级作用的思考【第五期-信用评级当何为】

来源:中债资信发布日期:2014-04-16阅读量:83

        如果说2012年的山东海龙只是一个序曲,那么2年后的今天,超日债与中森债就已进入了急奏。今年以来,先是中诚信信托事件已经打响了信托领域破局刚性兑付的第一枪,在其预热之后,超日债因欠息成为近年来国内公募债券市场首次违约事件,紧接着浙江民营房企兴润置业爆出银行信贷违约,私募债领域也以中森债率先爆出风险。接踵而至的信用风险波潮,意味着资本市场刚性兑付的时代已告终结。这段时间,信用风险无疑是债券市场的敏感词汇,市场投资者一扫以往对风险的淡漠与侥幸,风险意识瞬间升温;各监管部门在释放出“让违约事件按照市场力量发生”的信号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市场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把控。此时,作为债市看门人的评级机构又一次得到市场高度关注,如何进一步发挥出信用评级在揭示信用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功能,是当前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沉睡的中国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市场上衡量信用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对于投资者、发债主体以及监管部门来说都有着重要意义。投资者利用信用评级来识别和区分信用风险以及作为风险定价的重要参考;发债企业借助信用评级为其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证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声誉;监管部门也通过在监管规则中使用信用评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
        然而,在过去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几年时间中,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功能却并未得到市场充分认可。过去几年里,尤其是在2008-2009期间,我国债券市场信用等级在宏观经济大幅波动之时却出现大规模的持续上调,评级结果稳定性较差、等级严重虚高以及级别区分度不足等问题十分明显,导致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公信力受到质疑,大大影响了市场对外部评级的认可度。不论是山东海龙、超日太阳能以及此次超日债事件中评级机构事后对级别大幅调降的个案,还是近一两年因信用状况恶化而遭大幅度下调级别的企业不断增多的趋势,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评级机构在对风险最初评定时的虚高以及后续跟踪中的预警不足。
        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行业发展阶段的原因,也与评级机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一方面,我国主流的发行人付费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一定利益关联,发行人因其处于强势地位更容易为谋求高级别而向评级施压,尚处谋生存阶段的评级机构也容易受到以级别换取市场和利润的诱惑。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几年的信用风险事件最终又都如期兑付,政府兜底的惯性思维一次次麻痹了市场对信用风险的警惕,也使得由于债券违约数据的缺失导致目前尚无检验评级质量的核心标准或其他有效的市场化评价机制,评级机构持侥幸心理出现短视行为,难免在评级质量有所妥协。
        二、风险抬头之际,评级应当觉醒
        如今,零违约的局面已经结束。过去长达十余年里债市零违约局面得以维持的主要因素已在发生变化:债市发展初期发债主体普遍优质的状态,已随着债市扩容中中小企业的加入以及当前放缓的经济增速,而变为信用中枢下移;政府当初出于保护新生事物、维持社会稳定或政绩考核等目的的兜底思维,已转为在重点守住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之时以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来对待违约事件的态度。
        在违约到来之际,我国市场上各方反应一如上世纪90年代遭遇大波信用风险事件后的日韩一样,市场对风险的感触神经被激醒,投资者明显提高对高风险、低信用的金融产品的警惕。所谓“危”与“机”并存。当前形势既给我国评级机构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就机遇而言,一是风险的暴露将体现信用评级价值,激发市场需求,提高评级机构在债券市场中地位和作用;二是有利于评级机构积累违约数据、验证并完善评级方法,从而实现评级技术的提升;三是投资者对于信用风险信息的需求有利于倒逼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进而使评级机构获取信息更加便利和全面。不论从美国或是日韩等国发展经验来看,其债券市场乃至评级行业的深化发展无不始于债市信用风险危机发生之后。就挑战而言,在信用风险日益暴露的背景下,债券市场投资者将更加注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进而对评级机构的技术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信用事件的发生能够使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直接受到检验,评级一旦出现偏差,其市场声誉会直接受到损害。
        三、我劝评级重抖擞
        当前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上升的背景下,信用评级不能再偏安一隅,需要针对其过去并不理想的表现背后的症结,来加以诊治。
        第一,完善评级监管制度,强化评级监管。我国现有评级行业监管架构呈现多头监管格局,监管规则政出多门,对评级行业的引导与规范作用较为有限,应予以完善。首先,优化现有评级监管架构,发挥部级协调机制作用;其次,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完善评级业务监管规则;再次,建立与准入退出机制配套的资本市场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突出投资人对信用评级质量评判的话语权;最后,督促评级机构尽职履责,加大对违规机构的惩处力度。
        第二,引导多种运营模式评级机构并存,提升评级独立性。利益冲突是国际评级行业所面临的共性问题,而在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下更为突出。在金融危机后各国评级监管改革中,在利益冲突的管理防控方面除了加强评级机构内部监督制,还着重探索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付费模式,其中投资人付费模式尤其得到认可。相较其他运营模式,投资人付费模式能从根本上切断发行人与评级机构间的利益链条,理顺评级机构与投资者间的委托代理机制,在化解利益冲突、提高评级独立性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目前在我国债券市场级别竞争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应当鼓励投资人付费模式评级机构的运用,以从根本切断发行人与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维护评级公正性。
        第三,推广双评级使用,净化行业竞争氛围。双评级通过对不同评级机构间的评级结果相互较验,提高其级别竞争的声誉损失成本,从而对评级机构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约束。金融危机以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结构化金融产品等复杂产品领域推行双评级,而在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不断凸显、评级行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较为严重的背景下,双评级制度的推行既是对症之药也十分必要。目前,双评级制度已在我国重启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得到应用,建议加大鼓励引导力度、扩大适用范围,在特定局部领域可强制推行;同时考虑在双评级中引入投资人付费模式的评级机构,以更好发挥双评级制度的作用。
        第四,评级机构须端正理念、夯实技术,归位尽责。评级机构面对当前的机遇与挑战,首先应进一步端正评级理念,完善制度建设,从意识和机制上都应该尽量增强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其次,在评级技术方面,评级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评级技术研发投入和对评级技术人员的重视,夯实技术基础,完善评级体系真正增加风险识别能力;最后,在业务运营方面,评级机构应加强对风险事件的跟踪,及时准确地向市场传达风险信息,发挥自身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