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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背后的博弈—债券条款设置与投资人保护机制【第三期-各类风险如何辨】

来源:中债资信发布日期:2014-04-16阅读量:245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信用事件的不断出现,信用风险也越发得到投资者的重视,而此前超日债投资者维权受阻则从侧面折射出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由此来看,投资者在信用分析过程中,除了关注发债主体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外,还应就债券条款对投资人的保护程度予以关注。此处我们简要梳理了因发债条款对发行人行为缺少必要约束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国外债券发行实务中对相应风险的规避条款。

        潜在风险1:核心资产的出售和划转风险
        部分企业集团可能会出于资本运作或经营需要,将其下属发债企业的核心资产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划转或出售给外部机构。当核心资产对于发债企业的债务偿付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时,核心资产的划转或出售可能对其信用状况构成重大影响。就国内债券市场来看,近年来城投企业资产划转问题也较为常见。例如此前出现的川高速、云投集团以及哈投集团等资产划转和置换事件均引发了投资者的关注,而在缺乏相关保护机制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自我保护过程中最为直接的做法便是选择抛售相关债券。
        规避措施:欧美债券市场对于上述风险的规避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在出售或划转与债券偿还相关的核心资产时须经债券持有人同意;二是对资产出售所获得的资金用途进行限制。

        潜在风险2:交叉违约风险
        债券投资过程中除了要关注债券违约风险外,还应当关注其违约本金的回收情况。发债条款中如果缺少对交叉违约的相关设置或对其约定不明确,当其他债务出现违约时,债券投资人可能无法及时申请对发债企业进行财产保全。此外,在缺少交叉违约约定的情况下,债券投资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企业的相关资产可能已涉及其他债务纠纷,从而使得特定债券的清偿受到影响,增加其本金回收的不确定。从国内情况来看,以此次超日债为例,由于募集说明书中缺乏交叉违约条款,即使在部分银行贷款已经违约、一些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投资者仍无法申请资产保全,只能通过起诉交易所、中介机构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
        规避措施:引入“交叉违约条款”,约定关联企业集团中任一成员企业对任意债务人的违约,均视为债券违约。如出现交叉违约的情形,投资人也可据此主张其自身权利。

        潜在风险3:对外投资风险
        企业及其股东的逐利性质决定了其在风险承受范围内会更加倾向于投资收益较高的项目。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企业管理层一味迎合股东诉求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此外,在缺少适当约束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任意调整经营策略或是战略发展方向,因追逐高利润而进入新的行业或领域,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导致信用风险上升。例如,近期投资人较为关注的天威保变就是业务转型投资失败的典型案例,该企业原主要从事输电设备业务,转型投资新能源业务后盈利出现明显恶化,而转型后相关债务的增长也是导致其偿债能力进一步下降的重要原因。
        规避措施:从国外情况来看,会引入相应债券条款对投资的风险进行约束,或是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灵活性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适当约束,防止其因过度追求短期利润而进入同主业完全不相干的高风险行业,导致经营风险的过度上升。

        潜在风险4:财务扩张风险
        投资人在购买了企业债券后,企业仍进行大规模的财务扩张,会导致财务杠杆率升高,财务指标恶化,信用风险上升。
        规避措施:为避免因购买债券后企业过度的财务扩张而导致投资者承担过高的信用风险,欧美部分发债条款中会明确约定当财务杠杆超过一定程度时发债企业对债券进行赎回。

        潜在风险5:现金漏损风险
        作为发债企业股东,其利益最大化的诉求之一就是获取尽可能多的现金红利。因此,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大股东可能有潜在动机推动增加企业现金红利的发放。过度分红可能减少企业的可偿债资金,削弱其偿债能力。 
        规避措施:在发债过程中引入“利润分配条款”,对企业现金股利的发放予以适当约束,避免因变相分红导致企业偿债能力受影响。

        潜在风险6:控制权变更风险
        控制权变更风险通常由企业所有权或是经营权变更所致,变更原因可能是兼并收购或母公司对企业的出售等。企业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原有经营思路和发展战略发生转变,从而对其偿债能力和信用风险的变化引入新的不确定性。
        规避措施:在债券合约中引入特定赎回条款,约定当企业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债券投资人有权要求企业以特定价格赎回债券。

        潜在风险7:关联交易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首要动机是为管理层或关联方谋求利益,从而可能对公司利益以及债券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规避措施:在债券发行中引入“关联交易条款”,一方面要求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不参杂高管的个人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可要求遇到影响到债务安全的重大关联交易时需得到债券持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