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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三季度末保险业平均偿付能力245% 究竟哪三家险企风险综合评级为

来源:北京商报发布日期:2018-12-14阅读量:123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张弛

导读:2018年三季度末,纳入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5%。

12月12日,银保监会披露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2018年三季度末,纳入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值得注意的是,三季度评级为D类的公司由二季度的2家变为3家,但并未公布具体的公司名称。

具体来看,在此次评级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5%、241%和254%。经银保监会审议,107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65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3家被评为D类公司。

按照银保监会的评估标准,C类、D类公司均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但还有一些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存在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风险较大为C类,严重则为D类。

此前在二季度末时,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仅有中法人寿和新光海航人寿两家。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披露的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评级大多为第二季度的评级结果,所以风险综合评级为D的公司变化尚无法得知。但从偿付能力数据来看,目前长安责任保险已陷入偿付能力危机。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在10月底时,险企开始集中披露偿付能力报告,但长安责任保险却发布了延期披露的公告,称正在对部分承保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审慎评估。随后在11月14日,长安责任保险延期披露的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由二季度末的76.1%、152.3%降至-41.5%、-41.5%,远低于监管要求。

评级机构中债资信评估在对长安责任保险评级降低的报告中指出,长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业务大量垫款,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追偿回收金及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由于大量现金流出,公可出售大规模金资产,投资状况明显恶化,流动性压力较大。

而新光海航人寿由于增资事宜已完成,偿付能力危机已解除。截至目前,新光海航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均由二季度末的-421.34%变为721.45%。据了解,新光海航人寿董事会于7月25日审议通过了股东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并且已于9月30日经银保监会审核并批准,预计2018年第3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将改善。

此外,偿付能力长期垫底的中法人寿在增资计划难以推进的情况下,三季度末中法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下滑至-6739.43%。并且中法人寿年内已向股东提出9次借款,合计借款金额已经达到了6910万元。